关于印发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5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技术监督局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标准化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标准化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计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计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质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标准化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标准化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标准化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韵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两项以上研究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四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四项以上)一个国家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工作,编写综合研究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一项以上国际标准,或两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三项以上地方标准,或六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六)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三项以上小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一项以上新技术、全套设备引进消化,或两项以上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负责完成了其中的标准化技术(包括标准化审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完成五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八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完成四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三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十)主持完成三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的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有一项,或标准化信息分析、其他项目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的制、修订标准,有一项国际标准或两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三项地方标准或六项企业标准,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
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三项以上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五)主持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有三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六)主持完成编写的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技术资料、讲义有四项,或发现其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有三项,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定的标准化规划、技术规范,有三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韵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本资格条件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所列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申报者若具备计量、质量两个专业相对应部分的条件时,可视同为已达到本专业的相应要求。
(4)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主要参加”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关键技术工作者,或分课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6)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本资格条第八条所列“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若经两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专家审定,提出详细具体的推荐意见,可不公开发表。
(8)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标准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
2.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以下所列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申报者应将申报的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9)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材料。论文、著作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要提交原件。
广东省标准化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标准化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标准化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國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标准化研究或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应用项目的全过程,其中承担完成过一项以上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主要工作。
(二)参加完成两项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其中一项以上为主持完成,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参加完成一个国家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编写所承担技术工作部分韵相应的研究报告。
(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一项以上国际标准或两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四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
(五)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六)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技术、设备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审查或吸收、应用工作,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参加完成四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参加完成三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九)参加完成两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十)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订三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的编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三)参加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对主要产品标准的分析评审工作有两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被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四)参加编写的两项以上标准或一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经审批付诸实施。
(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确认。
(六)参加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有两项被用户采纳,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七)参加完成的标准、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有两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八)参加起草的标准化技术规范,有两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本资格条件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所列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申报者若具备计量、质量两个专业相对应部分的条件时,可视同为已达到本专业的相应的要求。
(4)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主要参加”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关键技术工作者,或分课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6)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本资格条件第八条所列“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若经两位担任中级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行家审定,提出详细具体的推荐意见,可不公开发表。
(8)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
市级以上专业期刊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月刊或季刊)。
2.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五份。(以下所列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申报者应将申报的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9)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广东省计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计量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计量专业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两项以上科研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或检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方法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四项以上)本行业的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两项以上产品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解决两项以上精密、复杂检测仪器设备维修或计量检定和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两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三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七)主持完成三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三项以上小型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中组织实施。
(九)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四项以上)计量认证或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主持完成五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八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审查或考核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完成四项以上检定规程、技术规范、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讲义。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一项或产品开发推广项目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两项国家级或三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四)主持完成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有三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五)主持完成的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有三项经专家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六)负责完成的工程计量测试项目或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或维修检测仪器设备工作,有三项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对大中型企业改进产品质量、保证仪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七)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的计量规划,有三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
(八)主持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考核工作或计量认证工作,有三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本资格条件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所列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申报者若具备标准化、质量两个专业相对应部分的条件时,可视同为已达到本专业相应的要求。
(4)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主要参加”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关键技术工作者,或分课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6)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本资格条件第八条所列“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若经两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韵本专业专家审定,提出详细具体的推荐意见,可不公开发表。
(8)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
2.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以下所列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申报者应将申报的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9)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材料。论文、著作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要提交原件。
广东省计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计量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计量专业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计量科研开发、计量检定测试或计量技术管理项目的全过程,其中承担完成一项以上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技术总结等主要工作。
(二)参加完成两项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其中一项以上为主持完成,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两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一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两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独立或主持解决两项以上计量检定、测试,或科研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或检测仪器设备维修中出现的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试验报告。
(八)参加完成三项以上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九)参加完成四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三)参加起草完成的一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两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经审批付诸实施。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建立的一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
(五)负责完成的检定、测试和新产品样机试验任务,检测程序符合规范,检测数据正确无误,并解决两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六)参加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企业确认。
(七)熟练完成有关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维修质量可靠,并解决两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八)参加完成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发现有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有两项被有关部门采纳、认可或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九)参加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项目有两项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所服务单位的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l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舶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韵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本资格条件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所列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申报者若具备标准化、质量两个专业相对应部分的条件时,可视同为已达到本专业相应的要求。
(4)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者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的报告者;“主要参加”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关键技术工作者,或分课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6)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本资格条件第八条所列“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若经两位担任中级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行家审定,提出详细具体的推荐意见,可不公开发表。
(8)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
市级以上专业期刊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月刊或季刊)。
2.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五份。(以下所列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申报者应将申报的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9)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广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质量专业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展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书为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两项以上研究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或检验方法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四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两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完成两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项目或仲裁检验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三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主持完成三项以上质量规划、质量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九)主持完成五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八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
(十)完成四项以上本专业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三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一项、或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有一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认可。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质量咨询、质量审核项目有五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有八项,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五)主持完成的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有两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六)主持完成制定的质量规划或技术法规,有三项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七)主持完成的一项大中型企业或三项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项目,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并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本资格条件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所列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申报者若具备标准化、计量两个专业相对应部分的条件时,可视同为已达到本专业相应的要求。
(4)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主要参加”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关键技术工作者,或分课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6)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本资格条件第八条所列“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若经两位担任高级专业术职务的本专业专家审定,提出详细具体的推荐意见,可不公开发表。
(8)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
2.申报人提交材料内容解释: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请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以下所列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申报者应将申报的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9)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材料。论文、著作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要提交原件。
广东省质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质量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质量专业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展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质量科技开发、应用项目的全过程,其中承担完成一项以上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主要工作。
(二)参加完成两项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其中一项以上为主持完成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两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或检测技术设备改进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独立完成两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检验细则。
(五)参加完成两项以上复杂产品或大型的质量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的检验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完成两项以上有关检验技术研究工作,承担项目的主要测试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参加完成两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资料。
(八)参加完成三项以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九)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定三项以上产品质量改进和产品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
(十)参加完成四项以上质量咨询或质量审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审核报告。
(十一)参加完成三项以上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三)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开发或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和检测设备改进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认可。
(四)参加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项目,有两项被用户采纳,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五)参加完成的产品质量改进和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有两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六)承担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一项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参加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八)参加完成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有两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改进产品质量发挥了较大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l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本资格条件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所列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申报者若具备标准化、计量两专业相对应部分的条件时,可视同为已达到本专业相应的要求。
(4)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者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主要参加”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关键技术工作,或分课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6)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本资格条件第八条所列“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两位担任中级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行家审定,提出详细具体的推荐意见,可不公开发表。
(8)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市级以上专业期刊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月刊或季刊)。
2.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五份。(以下所列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申报者应将申报的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聘书韵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月。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9)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